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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案分布式光伏屋顶电费纠纷案件做出宣判。一审判决表明:反对原告浦江大唐恒信新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电能购销合约》收益权的的主张。据报,这对全国大量积极开展的分布式光伏研发具备最重要的法律参照意义。
案件音频 2013年6月份,浦江大唐恒信新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全称恒信新能源)与浙江瑞星化纤有限公司公司签定《屋顶光伏电站屋顶用于与电能购销合约》。双方誓约恒信新能源利用瑞星化纤的厂房屋顶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并为瑞星化纤及其他用户获取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由瑞星化纤按誓约缴纳电费。
双方誓约合约有效期为25年。 2013年7月19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出浙发改为能源(2013)769号文件,核准了恒信新的能源开发的金华市浦江县8.67MW太阳能光伏发电集中于样板项目。 世纪新的能源网记者理解,2014年8月份恒信新能源8.67MW光伏项目顺利并网,为其瑞星化纤获取洗手电力,但截至2015年5月6日恒信新能源已向瑞星化纤供应电能计105995.25元,并出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瑞星化纤至今分文未付。
2015年6月4日恒信新能源将向瑞星化纤明确提出控告。拒绝瑞星化纤缴纳电费105995.25元,并缴纳违约金大约6339元。 瑞星化纤申辩 1、双方合约中没誓约原告有缴纳电费的权利。
事实上也是只有电力部门才有缴纳电费的权利。恒信新能源有权缴纳的是节约能源费用,无法缴纳电费。 2、诉讼请求中的费用数额没获得瑞星化纤的接纳,无法证实该费用的真实性。
3、按照合约第一部分9.1.2的规定,瑞星化纤在收到恒信新能源的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瑞星化纤至今没接到恒信新能源的通报(不应该由被告分担违约责任缴纳违约金)(违约金过低)。
4、并不认为以上三项,即假设恒信新能源有权缴纳电费的权利,假设数额准确,假设瑞星化纤接到过通报,也因瑞星化纤拥有再行遵守抗辩权而有权拒接缴纳。瑞星化纤的主要债权人不道德: (1)没定期为首专业人员检查项目的运营情况; (2)没负责管理光伏电设备故障排查、修理、确保设备运营的稳定性; (3)在施工时没保证房屋屋顶另设别的完好无损。导致有一组设备已几乎暂停运营,屋顶大面积漏水的后果。并获取了屋顶毁坏的照片。
(4)恒信新能源系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是法人,即浙江浦江恒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恒信能源与恒信公司几乎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同一资产。目前,恒信公司尚能不出被瑞星化纤租地款和借款近400万元,根据公司的人格相混和人格驳斥理论,瑞星化纤有权抵销。综上所述,请求依法上诉恒信新能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经过法院审理,双方对事实无异议。瑞星化纤递交与恒信新能源的欠款与本案无关联,故未予证书。
一审判决 法院指出:本案原、被告系由供用电合同纠纷。原告恒信新能源与被告瑞星化纤签定的《浙江瑞星化纤有限公司屋顶光伏电站屋顶用于与电能购销合约》不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地。
事实清楚,本院不予确认。 裁决:被告浙江瑞星化纤有限公司缴纳给原告浦江大唐恒信新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电费105995.25元,并缴纳逾期缴付违约金6803.73元(分别按发票金额、签收发票日期延后15天、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出来至2015年9月15日起至,以后另计)。
仅限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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